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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访问次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量大现科〔20227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的;

(三)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在校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

第四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况的学生,若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情况发生之后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一次进入毕业审核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部级、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在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以及参照A类竞赛执行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3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关键演员,由院团委认定)。(注:省级均指浙江省)

(二)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在《中国计量大学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中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以当年发表文章的期刊和原件为准,由学院相关责任部门核实认定)。

(四)完成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以上(含一年,由院团委认定)。

(五)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国外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由国际交流中心核实认定)。

(六)通过申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前三名,转让的专利无效)。

(七)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须通过政审)。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