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量大现科〔2022〕74号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升本学生。
第一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一条 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为2年,最高修读年限为3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及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内容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认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和办理缓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不合格)。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未通过者(旷考除外),均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安排的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二条 成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系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缓考随下学期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生第一学期至少应获得9学分;第二学期至少应获得11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方为合格。
第十七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予以第二次警诫;以上处理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学满一年直接进入第二学年的学习。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先行结业。
第五章 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少的选修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基础上,可以再选修其他课程。
第六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后,可根据获奖等级奖励相应学分,经专业主管会同任课教师共同认定后所获学分可用于直接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列出的与竞赛项目相关课程中部分至全部内容。有以上情况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或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二十三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旷考、补考不及格、放弃补考或者缓考未通过须重修。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未通过须重修。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入学业档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章 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休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汇总,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以上的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考核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十八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在结业后 3 个月至一年内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毕业前具备相关支撑材料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结业后不可申请学位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关于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教学管理办法》(中量大现科〔2017〕 38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