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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访问次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228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整体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凡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由学院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等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3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

重大事故(级):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

较大事故(级):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员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包括生物感染或化学灼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

一般事故(级):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件;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设备、房产、人身财产损失核定;间接经济损失由损失方提交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的间接经济损失情况说明材料,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部门(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按《中国计量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暂行办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依法处理。

1.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发生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对凡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但未构成以上安全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理。

2.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凡违反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未构成以上安全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或处理。同时,根据事故等级追究责任学生实验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节予以从轻处分。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视情节予以从重处分。

第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或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节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对事故原因、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管理人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表现等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学院根据教务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被追究责任人属教职工的,由学院纪监、党政办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属学生的,由学生处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起申诉。

1.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院党政办复核。

2.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生处进行复核。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