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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访问次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中量大现科〔2022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国计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量大〔2022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性质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院构建由学院、二级学院和实验室组成的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预算,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四)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教务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学院的要求,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全院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协调、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四)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推进实验室安全管理数字化改革,建立全院统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学院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全院安全工作体系;

(二)协调实验室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 后勤与综合保障处管理职责:

(一)监管全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办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消防监控报警设施的配备及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精细化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其它检查;

(二)会同教务处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存放场所资质认定、申购审批和使用监督,协同教务处监管全院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管理;

(三)推动学院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

(四)协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快速响应、处置和调查。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党政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领导、专业负责人、实验课程主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等人员组成;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学科特色应急预案、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研究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对实验室设施或设备的安全性论证,组织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

(五)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实验室自查和学院检查要求,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帐,不整改完成不销帐,形成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隐患的动态清零。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

(七)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八)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

(九)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五)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六)做好卫生和检查工作,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部门在申报建设、改造实验场所、设施时,应严格把控审核工作流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并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保管、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学院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气瓶、储气罐、高压灭菌锅等压力容器。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过程。

第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流程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九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 规范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和处置。不得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危险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由各学院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部门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尤其要加强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除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外,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后勤与综合保障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部门须将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手机长号)等信息统一制牌,粘贴于实验室门口,便于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内安全信息牌信息完备,危险性实验室门上必须有观察窗,并且没有遮挡。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二级学院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职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允许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或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通宵实验须落实两人在场(其中至少一人为教师),并经所属单位、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内容,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和教务处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督查。

(二)教务处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梳理,落实责任并切实整改。

(三)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部门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教务处将要求限期整改,严重的将予以网上通报。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 将予以封门处理,直至整改完成方可重新启用。

第二十六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部门、后勤与综合保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与公共事务处报告。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增加实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师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实验室危险源及涉及的危险实验,制订一室一档个性化安全培训方案,形成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应急演练专项方案,并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准许,并熟知实验室安全规定,同时有本院人员陪同才能开展实验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后勤与综合保障处和教务处。事故所在部门须写出事故报告,交后勤与综合保障处和教务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