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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访问次数:

中量大现科〔202274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代科技学院各部门: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202299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有关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弹性学制修读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及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内容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确认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和办理缓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校设选修课)考核未通过者(旷考除外),可参加学院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育军事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止学业前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学业审核:学生第一学期至少应获得12学分;以后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15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方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次学业审核不合格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确有继续学习的要求与能力可申请缓退试读,缓退试读期限为一学期。对缓退试读期内除文化素质类课程外的所有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者(不包括重修学分),原退学处理可予取消,否则维持原退学处理决定。取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后续学习期间学业审核再次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不再试读。缓退试读期内休学的学生,复学的当学期为缓退试读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125学分方能进入第四学年的学习。未达到要求者,应在第7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时间,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第三到第五学期曾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的学业审核中,前三学年获得学分未达到125学分者,予以退学。

第六学期申请缓退试读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的学业审核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取消原退学处理:1.前三学年获得学分达到125学分;2.在缓退试读期内除文化素质类课程外的所有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否则执行原退学处理决定。

 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如学生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先行结业,然后申请重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对自己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以按学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同时免除当次的学业审核。

相关事宜如下:

(一)学生(不含新生)可在单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确定为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将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的班级,并须按规定每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费用。

(三)学生延长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进行修读。

(四)在毕业年级第一学期提出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的学生,其获得的总学分≧120学分,则可在提出延长当前学期的第二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在各二级学院(部)审核备案,逾期将不再受理。其他学期申请延长的学生将不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七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有免修要求并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及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二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环节课程)补考未通过、放弃补考或者缓考未通过须重修,集中实践环节课程未通过须重修。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入学业档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成功转专业机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按《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一)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要求其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内。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已缴纳休学学期(年)的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退还。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除外)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

 

第十章  退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退学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的两周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四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汇总,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以上的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证明。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申请毕业。

相关事宜如下:

(一)申请时间:学生可在第23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各学院(部)审核备案,逾期将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1)所有已修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2)每个学期的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3.0;(3)每个学期专业排名前3%

(三)二级学院管理:各二级学院做好提前毕业学生当前学分和课程的统计,每学期开学初做好课程补选和学分统计管理。选课后出现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应优先考虑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四)学业要求:(1)所有已修课程无不及格(含补考);(2)历年学分平均绩点不低于3.0;(3)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培养计划前六学期所有课程,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以上条件如有不满足者将终止提前毕业,跟随同年级进入正常教学过程。

(五)毕业条件:学生在完成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基础上,同时要完成跟随毕业年级的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方可毕业。

(六)对终止提前毕业的学生将做以下处理:(1) 跟随同年级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2)每学期学业审核时,已修课程按同年级培养计划相应学期进行学分统计。(3)不及格课程再次修读时按重修课程操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院申请重修,考核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五十条  结业后修读的费用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299日印发